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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胜诉 判扬大学子侵权

2006年09月12日 09:09

    个人博客的出现其实是人本身的需求,作为一个社会人,会有自我表达的欲望,或者进行精神的交往,现在的网络人往往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就是共享。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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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江南时报报道,昨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中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本案被告张明现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未能到庭听取判决,海淀区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将判决结果告知张明。21岁的张明是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2002级学生,针对沈阳的起诉,他此前曾表示:“我曾向沈阳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并3次主动提出希望调解争端,但对方均未接受。”

  据了解,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如《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

  经过确认,张明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发布了以上文章。沈阳认为,这些文章均用了极其恶劣的词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诽谤,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将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张明应对他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沈阳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所以法院判决张明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博客网公司表示,鉴于博客网用户可自行编辑、发布图文的特殊性,公司仅对相关内容进行事后监管。如文中涉及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有赖于当事人投诉,但沈阳没有向博客网进行投诉,因此法院判决博客网公司不承担责任。(新华)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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