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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亿元蛋糕谁能享用?卡拉OK收费之争愈演愈烈

2006年08月10日 10:35

    2006年7月21日,据中国音像协会披露: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分别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他们将分别按照卡拉OK厅的经营规模和营业面积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因此,KTV行业将面临双重收费标准。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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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7月18日,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新闻发布会在文化部召开之后,梁钢的工作多了一项新的内容,就是接待并回复来自全国各地络绎不绝的问询。8月初,当再有记者提及希望就“KTV收费”事宜采访他时,梁钢已经无法掩饰疲惫的声音:“等新闻发布会吧。”

  梁钢,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卡拉OK曲库建立的主要负责人。伴随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正式启动,作为“系统”启动项目的统一曲库的建立,将他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文化部、版权局争先登场

  “统一曲库”是系统将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加入该系统的KTV为顾客播送的歌曲通过曲库点播。这源于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等规定,而在当时,文化部对于娱乐场所营业时间的限制,是这个条例被人关注的焦点。

  虽然文化部一再声称“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但舆论很快就唱出了“反调”会不会造成全国人民“唱同一首歌”的局面;“不健康歌曲”的定义该由人民说了算还是由某一部门;一经实施收费,相关费用会否转嫁消费者。

  与民众关心的问题不同,就在文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第三天,7月20日,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把对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草案,提交到国家版权局。

  “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这一标准来源于2005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只有经国家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向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依法收取使用费。

  其实,早在7月7日,国家版权局就已经正式批复,同意了由两家机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

  继文化部之后,国家版权局接连围绕KTV版权问题对外发布消息,将这一由文化部掀起的关于“统一曲库”的纷争,演变成了文化部与版权局关于KTV版权收费到底谁是权力人的争执上来。

  收费问题愈争愈烈

  梁钢公开表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的是“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系统的接入不要钱。但很快,舆论将之定性为“文化部为KTV版权使用收费铺路”。

  梁刚代表文化部在媒体上发言的声音刚落,7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举办了媒体座谈会,专门围绕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收费程序等问题做具体解释说明。

  版权局这次座谈会的第一个议题,设置为“谁是收费主体”。

  “今后,卡拉OK收费将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国家版权局一锤定音,以主人翁的姿态将卡拉OK收费揽入权下。这次媒体座谈会,对所有争议的集中解析,使得版权局在版权收费问题上顿显“当家人”的本色。

  舆论则将此作为版权局对文化部的“表态”,“相比‘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关于费用问题的底气不足,‘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标准可谓‘根正苗红’、‘理直气壮’。”有评论如此认为。

  涉及版权收费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由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运作,这个公司由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

  文化部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梁钢就曾表达对版权进行管理的设想——“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8月5日,梁钢再次在媒体上就“加入曲库不要钱”进行详细讲解,最后的重点落在“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这也就是说,在统一曲库建立之后,“中文发”公司将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立的统一曲库基础上,就卡拉OK产品版权进行收费,而该公司的控股者则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两大部门转而沉默

  8月初,在此事争吵近半月之后,虽然“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的下属单位将提供中介服务,帮助版权人代收费用”仍被公认为定局,但对于“接下来会不会进行版权收费”,发展中心办公室上下突然三缄其口,该中心办公室表示“不宜就此发言”。

  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也不再就卡拉OK收费做任何答复。“领导说了,关于KTV收费,什么都不要说。”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一位工作人员说。

  在此之前,国家版权局一方最为直接的态度来自一位中国音像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文化部是管理内容的,收费不在其管辖范围。”

  文化部发展中心的副主任、发言人对此表示:“这个事情我们要统一口径,全部由梁主任负责,你们去找他吧。” 而梁钢面对这一指责却始终一言不发。

  国家版权局信息宣传处的那位工作人员忍不住抱怨,“现在这事我们也不想说什么了,明明一个普通的民事行为,非得整成政府的事、社会的事、国家的事。”

  版权局与文化部如此默契地同时采取沉默,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相关人士透露,“现在版权局与文化部正在就此问题进行沟通”。

  偌大蛋糕谁能享用

  “现在中国公共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利益权利口袋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也正是有油水可捞的地方,才是大家争着伸手的地方。”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马庆钰说:“表面看来,版权局与文化部纠缠的是一个收费权归属的部门,这种管理权博弈只是表层现象,而隐藏在背后的,其实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

  “版权局与文化部根本就不存在权利划分不清的问题。我们进行版权维护,他们进行文化市场管理,各负其责!”针对上述评价,版权局信息宣传处段处长表示:“我们这是政府机构,为人民服务怎么会有‘利益’之说?”

  但是,该处长提出他们在版权收费过程中将会收取“低于20%的管理成本”。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他们收取成本的依据,该条例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如果按照民间已经算出的百亿的KTV版权使用费,每年进行版权管理所收入的管理成本则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

  这20亿元人民币,或许是两方争执不下的最终缘由。

  如果文化部下一步开始实施版权收费,也就确定了两部门会对这20亿元展开争夺。马庆钰认为,中国现在保护版权与保护知识产权两块没有明确细分,才导致在对KTV收费问题上,文化部从内容管理入手不能为过,而版权局从版权保护出发更名正言顺的局面。

  利用自己的影响,通过管理过程谋取利益,管理者从而进行分利,马庆钰认为这在中国时有发生,“两部门的争夺也反映出国家的收费管理混乱。国家部门施行收支两条线对财政进行严格管理,即使是管理成本费,也应该按程序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不能是‘谁收谁得’、自入口袋和小金库,或者转化为内部福利。”

  (稿件来源:江南时报,作者:舒畅)


 
编辑:吕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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