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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场所版权费用不应消费者支付

2006年07月27日 23:55

    7月18日,顾客在北京一家KTV包房点歌练唱。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正式启动。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这一系统的建立对KTV消费者点歌的价格不会产生直接影响,而消费者会因该系统对歌曲格式的统一规定受益。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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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将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国家版权局否认卡拉OK经营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

  中新网7月27日电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今日明确表示,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隋笑飞)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卡拉OK版权收费政出多门 标准、时间说法均不一
·卡拉OK使用MTV收费八月初将启动 包房每天十几元
·版权局称卡拉OK厅使用MTV将收费 标准于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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