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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对审计结果的回应不能代替法律惩处

2006年09月14日 16:39

    面对审计署公布的42个部门单位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各部门的回应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重就轻,都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中新社发 赵振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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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12日下午,被点名的部门基本有了整改回应。其中,面对近700万元不当资金,国家旅游局表示:“这是简单的事情,不是腐败”;对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4771.45万元的问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铁道部北京市铁路局违规建的酒店尚在处理中……(9月13日《北京晨报》报道)

  迫于审计和曝光的威力,多个部门都及时反应——有些部门“找借口推卸罪责”,有些部门则“低调地认罪”,还有些部门“义愤填膺要整改”,尽管它们作出了快速反馈,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回应,并不能代替法规的惩处,更不能成为它们逃避惩处的“法宝”。

  事实上,我们在对待财政违法行为时,并非无法无规可依。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公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下称《条例》)。《条例》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均有详细的惩处规定。

  试举一例,《条例》第四条,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法行为的惩处包括: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按照这个规定,四、六级考试委员会滞留4771.45万元这样金额庞大的事件,恐怕就不仅仅是教育部对审计报告的回应中“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简单处理的问题了。

  事实上,透过新闻我们发现各部门的回应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避重就轻,都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条例》中所明示的、直接关系到部门负责人的惩处,无一例外均未体现在各部门的自我纠查之中,难道它们都还在观望和等待着什么吗?

  审计风暴刮了有好几年了,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浮出了水面,但是“审了白审”、每年的审计结果比上一年的审计结果更让人震撼,实在是令民众感到揪心和痛心。不禁要问:是不是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缺位,让各部门有恃无恐地“顶风作案”?各部门“积极回应”之后,我们究竟要关注和做一些什么?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邓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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