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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不合格食品拟建退市制度

2006年11月15日 11:03

     商务部草拟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场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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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14日,商务部草拟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场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办法》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同时,市场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在市场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市场和经销商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办法》还对食品流通管理作出了处罚规定:对违反相关条款者,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据悉,该《办法》目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叶永笔)


 
编辑:解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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