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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规定:保险机构高管违规投资严加追究

2006年11月08日 11:06

    保险机构必须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 中新社发 杨明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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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8日电 中国保监会11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意见》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保险机构必须自主投资、自担风险,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求保险机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

  《意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意见》严禁私设账外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有关资金管理合法收取的费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切实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意见》希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规范运作行为,防范管理风险。

  《意见》指出,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投资的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期保监会还将陆续出台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标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价指引》、《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等。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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