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制定《指引》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颁布一年来,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克服困难,着力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大力开发小企业贷款的新产品和新模式,在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转变:部分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小企业贷款审贷和管理队伍,或成立小企业经营事业部(SBU),设计“打分卡”,简化小企业贷款业务审批流程,提高效率,满足小企业贷款“短平快”的特点;相当一批银行在贷款风险定价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银行建立了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少银行建立了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登记制度,加大对违约信息的通报和披露力度。
目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识,但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如,尚未建立针对小企业贷款的差别化监管措施,目前的监管考核制度特别是不良资产问责考核制度、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主要适用于大中企业或集团客户,不能适应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要求。为此,必须为小企业授信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业务。
问:制定《指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指引》从小企业授信工作实际出发,遵循《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的基本要求,以授信工作流程为链条,力求减少对大中型企业授信工作共性问题的重复,力争强调、突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差异性,体现小企业授信问责和免责的特殊性。
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持续落实《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明确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规定,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 (即贷款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构建独特的小企业信贷文化。小企业具有抗风险能力弱,财务信息不全,融资渠道单一,担保能力不足,资金需求急、频、小等特点,如果银行以大中企业的营销手段拓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势必导致成本过高,影响积极性。《指引》通过设定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要求,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流程改造和差别化授信管理,打造小企业授信工作平台。三是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指引》通过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小企业授信业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尽职工作的最低要求,合理界定免责范围,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理性地拓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并通过有条件免责的方式,消除商业银行及信贷人员的顾虑,从根本上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指引》以建立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为出发点,研究符合小企业信贷流程特点的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尽可能体现前瞻性、专业性、可行性和合规性。一是前瞻性。《指引》着眼于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前景,在授信要求上体现合理压缩信贷层次、适当简化程序的导向,对现有的制度框架有所突破,以构建小企业独特的信贷文化,适应小企业多样化的需求。二是专业性。《指引》意在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在客户经理队伍、业务受理与调查、授信分析与评价、信用评级、授信决策、授信尽职评价等方面均突出了差别化和专业化。三是可行性。《指引》充分考虑小企业风险特征,突出各项条款的可操作性。原则上只界定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最低尽职要求,为商业银行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间。四是合规性。《指引》考虑了有关监管规定及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依然充分体现合规性要求。
问:《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48条,基本覆盖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尽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 客户基本信息提示、非财务信息提示、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适用的机构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从适用的业务范围讲,《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从适用的人员讲,商业银行所有参与小企业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的人员,以及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调查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为什么不提“中小企业”?
答:《指引》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并明确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人们从企业规模角度将中型和小型企业统称“中小企业”,而《指引》没有包含中型企业,是在现实经济中,中型企业与数量更为广大的小型企业相比,在贷款难问题上远没有后者那样存在着普遍性和复杂性。很多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都专门制定了政策甚至立法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从授信管理角度看,中型企业授信管理比较接近于大型企业,小企业授信管理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为了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授信工作,因此,《指引》专门对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要求进行了规定。
问:《指引》与银监会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何不同?
答:《指引》借鉴了银监会2004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授信指引》)的框架结构和部分条款内容,但力争适应小企业的授信特点,突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差异性、特殊性,探索有别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管理模式。与《授信尽职指引》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简化微小企业授信环节。如要求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二是建立灵活的授信机制。如要求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三是强调专业化经营。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进行双人业务调查。四是鼓励授信人员贴近客户。如要求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五是注重非财务信息。如要求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六是不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如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七是调查环节突出适用性。如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八是突出简化流程。如规定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九是强调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如规定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激励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惠条件。十是不实行“零风险”考核。如要求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十一是探索更为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十二是不搞终身追究制。如规定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问:银监会今后还要采取哪些措施鼓励、支持和促进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答:银监会将坚持把支持小企业发展置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审慎地推动我国小企业稳健发展。将抓紧研究和推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坏账核销以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小企业贷款监管队伍,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具有扶助性的持续监管,支持小企业贷款业务创新。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此外,银监会将大力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银行债权,促进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为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