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2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指出,中国目前的就业保障体系可以概括为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的就业政策相结合的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大部分劳动者没有被现行就业保障体系所覆盖。
就业权,即获得工作的权利、自由择业的权利、享受公正适当工作条件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法律都对政府提供就业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实施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的计划、政策、技术,以及职业指导、技术培训、失业保障等。
张丽宾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业制度、政策以及就业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城镇的调查失业率始终在5%以上,长期失业问题严重,有大量的失业人员需要帮助。
她指出,中国的就业灵活性不断增强,城镇灵活就业的比重达到50%左右,他们大多处于不充分就业和不稳定就业状态,劳动者就业安全性难以在短期内提高。一些群体和地区的就业风险尤其突出,极易引发社会危机。
中国目前的就业保障体系可以概括为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的就业政策相结合的体系。张丽宾指出,在这种体系下,大部分劳动者没有被现行就业保障体系所覆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仅占城镇就业人数的40%,城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都不属于积极就业政策覆盖的范围。被覆盖人员的就业保障水平较低,如失业保险金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12.7%,实际上相当于失业救助的水平,无法对失业人员提供充分保障。
此外,积极的就业政策都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体现的,还没有通过立法常规化、制度化。
张丽宾表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就业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单单一个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造,同时设计其他的就业保障制度。二是中国就业保障的财力投入不充足,支出结构不合理,以及财政体制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