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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006年09月04日 15:30

    中国将于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普查涉及全国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农户以及大量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普查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乡村委会及社区环境、农业土地利用、农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农民生活质量等6个方面的情况。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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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4日电 日前,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中国信息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据了解,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据悉,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办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编辑:吕蓁】
:::相 关 报 道:::
·回良玉:第二次农业普查准备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
·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全面做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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