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标准仍未统一
目前,内外资企业执行的是两种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在工资扣除方面,内资企业只能按照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个别地区可以上浮20%,而外资企业则按照实际工资列支。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费用支出、呆账和坏账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的扣除规定也都不同。这造成了内资企业要比外资企业支付更多的所得税。
在目前讨论的草案中,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据实扣除的目标未能实现,而是参照了个人所得税的1600元扣除标准,将内资企业的工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了1600元。
杨崇春建议,新的法律除了计税工资应据实扣除,还应该为企业的职工福利、教育经费、工会会费、广告费、研发费用等,制定一个统一比例的扣除标准。“还应该提高捐赠的扣除比例,鼓励企业支持公益和救济事业。”杨崇春说。
此外,对于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产投资,应制定专门的税收抵免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对外投资和存货等资产处理方面,也应该有统一规定。
税率考量
关于最被重视的税率问题,一位专家向记者透露,在讨论草案时,尽管专家们基本都倾向于24%~27%之间,但这个税率却一再变化,很难确定。“尽管只是一两个百分点的差别,对企业的影响却将非常大。”这位专家表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一旦确定,将是一个“一刀切”的数字,中小企业将不被照顾。
尽管现行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对内资企业中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了27%和18%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则实行24%和15%的税率。2004年的数据显示,企业所得税税负约为23%,其中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资企业约为15%。
“我倾向于25%左右。”杨崇春表示,这个税率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缴纳的所得税相衔接。他同时表示,应该对中小企业再定一档低税率予以照顾,“建议对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来征收。”
过渡期
对于过渡期,讨论的草案中仍然延续了“获利年度”的概念。据专家透露,讨论中曾提出了“免二减三”和对基础行业企业实行“免五减五”的办法。“免二减三”即从外资企业盈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础行业,则是5年免征,5年减半。
杨崇春建议,将税收优惠过渡期定为5年,将“获利年度”改为“经营销售年度”。
杨崇春还建议,应借此机会明确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企业由国税局征收所得税,征收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则由地税局征收所得税,并取消涉外征管机构,全面整合税务机构。
“‘两法合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即使没有如期一审,我也并不失望,因为我发现‘两法合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认可,是大势所趋。”杨崇春表示,即使无法做到全面系统地一步到位,还可以在推出新法后,以条例、细则和解释说明等方式,再完善有关规定。(陈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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