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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2006年08月22日 17:30

  中新网8月22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从《试行办法》全文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对激励幅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相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幅度相对略低,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上限是薪酬总水平的40%。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证监会此前只规定,独立董事不在激励范围之列。

  对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针对少数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甚至无偿授予的情况,《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家。在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等方面,这6家公司与《试行办法》都有较大的出入。如一家公司今年4月推出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681%,其中总裁一人独得1500万份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该方案至今未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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