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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别让飞行员权益成航空法律体系盲点

2008年03月15日 10:2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飞行员被人称为金领阶层,属于特殊的、高风险劳动群体,作为航空运输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其身体的健康、情绪的稳定、心态的端正都与航空运输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飞行员因不满劳资状况提出辞职者不少,也有新成立的航空公司趁机挖墙脚等现象存在,如何保障这个劳动团体的相对稳定,需要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全国政协委员黄河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的提案”。

  黄河委员说,从民航总局统计的数字看,目前在中国各航空公司中工作的飞行员总共约1万余人,刚刚能满足配备国内700多架飞机的需要。其中大约有1000人已经接近退休年龄。未来20年中国需要增加上万名飞行员,对中国航空运输业而言,飞行员的短缺是燃眉之急。而目前相关法律的缺位,造成飞行员不能正常地工作和合理地流动,侵犯了飞行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更深层次地影响了航空运输公共安全的保障,显然,依据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基本法律,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制定飞行员条例显得非常必要。

  “据我调查,在飞行员劳动纠纷案件中,飞行员对航空公司的不满表现在七个方面:超时飞行、劳动关系被随意转移、不能正常疗养、安全奖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未足额按时缴纳、飞行员工龄未依法计算、无工会组织活动。航空公司认为飞行员的技能完善都是航空公司花钱培训出来的,要走人就得先赔钱。”黄河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黄河委员认为,这个提案如果通过,将填补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点,实现中国航空管理与现代国际航空管理理念的接轨。

  黄河委员在其提案中建议,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目前存在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加以研究,制定一部与国际接轨、切合实际的飞行员条例;在总则中应明确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确定飞行员特殊劳动者的地位,保障其特殊权益;加强对飞行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合理限制行业保护;明确飞行员辞职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方式。他认为,制定飞行员条例,应密切结合我国基本法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规定和救济方式,使航空运输领域的劳动权益保护不落后于其他特殊劳动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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