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六日电(记者 魏晞)国家外汇管理局六日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
此前,中国央行二00六年第五号公告已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外汇管理局此番出台的《通知》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同时,《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中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并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