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取款手续费、跨行查询手续费、银行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信用卡提现手续费……银行引入了市场机制,银行卡的收费项目也开始越来越多。
作为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银行和消费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都有合同约束,讲究的是诚实信用,你情我愿。不过,银行在把“免费午餐”变成“收费大战”的时候,做得却不怎么地道。
当事双方说法相反
王先生因不满工商银行工资卡收取10元年费,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经调解获赔100元后撤诉——这是本报7月29日A4版刊登的《工资卡收年费消费者不买账》一文的内容。然而,报道见报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却对致电询问的读者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晚报报道失实。那么究竟是记者报道失实还是别有隐情?两周来,记者展开了艰苦的调查。
本报报道刊登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马上向本报表示,并未和储户“私了”作出赔偿,完全是王先生的单方面“胡说”。之后,《上海法治报》《青年报》和《新闻午报》也作了追踪报道,并陈述了银行的说法:“我们已在积极应诉,是否该向王先生赔偿,应该由法院判决,我们不可能主动答应。因为在我们看来,银行收取工资卡的年费合情合理,储户把钱存在银行,由银行管理。银行向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为此,众多读者打电话到本报:“工商银行说根本没这回事,你们在瞎写。”
处于这一风暴中心的读者王先生气愤地向记者表示:“银行应该讲讲诚信,做了就是做了,为何不敢认账?”王先生回忆,7月25日,他接到闸北区人民法院的通知,银行愿意满足他所有的诉讼要求,归还2年年费,并补偿交通费等共100元。银行为了表示诚心,连本次诉讼的诉讼费25元也愿意承担。那天,王先生和同事老黄一起到法院:“我拿了钱,写了收条。老黄帮我写撤诉单的时候,我还和法官聊了好几句话,当然最后名字是我签的。”对此,王先生的同事老黄愿意作证。
法院人士话中有话
既然王先生称当时他写下了收条,那么法院方面应该有相关的文字证明,如果能找到法院的卷宗,此事不辩自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查询案件材料。8月3日,在记者要求下,王先生委托律师和他一起到法院。但法院档案室表示,该案已结,但资料还在“归档途中”,暂时无法查询。
8月8日,记者陪同王先生再次来到闸北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的回答仍然是“还未归档”。
底楼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让记者到202室找张法官咨询。张法官一听为工商银行的官司而来脱口就问:“就是工资卡收年费的事吧?”她表示这要通过办公室才能接受采访。而办公室“指定”的法宣处几名工作人员一直不在,当天下午始终无人出面接待记者。
昨天下午,记者第三次来到法院。这回,档案室工作人员在经过一番查询后表示有关档案已归档,但库房中却找不到了!法宣处工作人员虽接待了记者,但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请记者“不要问了”。
在连续多日的调查中,记者从承办法官处了解到,归档确需一些时间,一般在1-2周,但他拒绝透露案子的任何细节。法院有关人士在电话中的说法耐人寻味:“如果消费者没有拿到提出的索赔,他会撤诉吗?”
读者纷纷来电质询
由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指责本报报道失实,已有近百名读者向本报962288读者热线质询。而记者的调查在法院一再受阻,更使本来简单的此案扑朔迷离。
有关人士猜测,此事一经媒体披露,银行不敢承认与储户私了赔偿,是基于无法面对其他储户相同诉求的考虑。如果众多储户都提出诉讼或提出免除年费,摊子太大无法处理,到时候会造成更大被动。
目前,已有储户表示,如果工商银行不出台统一政策纠正做法,他们愿以法律手段继续讨说法。为此,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认为,如果工商银行确实曾退赔王先生100元钱,那么就说明承认这项收费是错的和不合理的。既然向一个储户退费,就应该向所有的储户“让步”。
关键的是,法院应及时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这一切都是王先生的杜撰,那么也应及时澄清事实,还工商银行一个公道。
(稿件来源:上海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