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5日电 从下个月开始,返还型的健康保险将销声匿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14日正式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中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它将从9月1日起施行。
返还型健康险叫停
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约定期限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剔除该项责任后,意味着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险不再承诺还本。
健康险是中国消费者最熟悉和青睐的险种之一。长期以来,“有病赔钱,无病还本”,这是保险公司销售最常见的健康险——返还型健康险的一大卖点。
为什么监管部门突然叫停这类返还型健康险?北京晨报报道称,有两大主要因素决定了它即将退出舞台。首先,这种返还型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很大,难以为继。其次,新的生命表表明,人们的平均寿命提高了3.1岁至4.8岁,目前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和价格已经不符合市场的要求。
医院不得叫卖健康险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险产品,也不能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险产品。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有关的销售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禁止保险公司误导消费者购买健康险产品。它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保险公司不得拒付保险金
此外,《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条款设计和理赔环节做出严格规定。它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