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六日电(记者 俞岚)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零售商在商业活动中将不能再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向供应商收取不必要的费用或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六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办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办法》将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实施。
据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介绍,《办法》重点规范限制了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交易行为,包括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等。《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同时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六十天。
按照《办法》,违规的零售商将最高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目前,中国国内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