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出台法规规范零售行业市场行为 限不公交易

2006年11月07日 00:42

    2006年10月15日起,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中新社发 michal lee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六日电(记者 俞岚)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零售商在商业活动中将不能再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向供应商收取不必要的费用或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六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办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办法》将于十一月十五日开始实施。

  据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介绍,《办法》重点规范限制了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交易行为,包括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等。《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同时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六十天。

  按照《办法》,违规的零售商将最高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目前,中国国内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商务部高官:外资企业在华未享有“超国民待遇”
·定位较低等使新规执行力弱 零售商仍有漏洞可钻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