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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三审:破产清偿优先考虑职工权益

2006年08月23日 00:14

    八月二十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等八件法律草案。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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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企业破产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二审之后,今天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优先考虑了职工的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听取了有关该法草案修改的汇报。

  对于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担保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清偿。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清偿是必要的,同时也要考虑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抚恤金也应纳入优先清偿的范围。

  近两年来,法律委、法工委就这个问题同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进行了研究。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建议修改方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据了解,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同时,在“附则”一章中增加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担保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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