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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五审: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不成熟

2006年08月22日 17:56

    八月二十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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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孙宇挺 王岩)按照今天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予放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中国土地少人口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

  法律委认为,至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物权法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建议以不做改动为宜。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按照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需要认真研究土地制度改革问题。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值得重视。

  目前中国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尚待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物权法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法律委建议原则规定:“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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