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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

2006年08月21日 17:13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标准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施行。为保证该标准的合理性,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我局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提交意见的方式为:

  1、电子邮件方式:

  kalaok@ncac.gov.cn

  2、传真方式:

  010-65212788

  3、电话方式:

  010-65264622/65212788

  欢迎社会各界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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