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体育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广告服务 |
|
福建以地方立法形式防治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2002年07月27日 06:00 中新社福州七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郑珊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此间审议通过《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防治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据悉,近年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虽总体有所改善,但局部仍在恶化。水土流失仍较为严重;由于农业生产者只用不养、重用轻养的掠夺性经营,造成了耕地生产力普遍衰退,耕地资源日益减少。影响了福建农产品质量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新通过的《条例》认为,地方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为从源头上防治“餐桌污染”,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作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地方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并向使用单位和个人通报。 随着福建省生猪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猪粪便及冲洗废水已成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水系、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 为了更科学、动态地反映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 (完)
|
|||||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体育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