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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约束机制 中国证监会对增发做补充规定 2002年07月26日 09:32 中新网北京7月2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将关注市场对增发反映 中新网北京7月26日消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的起草情况作说明时表示,中国证监会始终关注市场对增发问题的反映。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以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是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基本方式之一。 该负责人表示,近几个月来市场舆论对增发问题的强烈反映,以及这些反映所引致的市场对所有增发消息几乎一概排斥的态度,表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价格约束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其它因素开始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产生约束作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从收到的意见看,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持赞成态度的约占98%。 这位负责人表示,反馈意见普遍认为,针对前段时期上市公司增发存在的问题,新规定通过一些量化指标提高了增发门槛,同时通过引入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机制、对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提出更高的要求等,制约了部分公司利用增发机制随意融资的行为,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他还透露,也有一些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持反对态度,认为单纯靠提高增发门槛并不能完全阻止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反而会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还有一些人士认为,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质量较差,风险较大,只有通过重组方可从根本上改变其被动局面,化解其市场风险,因此建议对此类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收益率指标仍设为6%,以鼓励通过重组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对"重大重组"的条件应从严把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持赞同和反对态度的两种不同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其中很多好的建议,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充实,形成了目前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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