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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广州某声讯台涉嫌诱招中学生卖黄话谋财

2002年07月18日 10:00

(记者谭檀 摄)

  广州市海珠区一家贸易公司的张先生日前向本报反映:位于江南大道中某号的声讯台,涉嫌专招年轻的女孩从事色情电话服务等违法乱纪行为。记者暗访发现,在此工作的14名女服务员均是中学生或中专生。大厦管理人员指出,该中心除了色情电话外,还有提供色情服务的嫌疑,并再三告诫上门应聘人员,千万不可轻易上当受骗。

  □报料

  声称月薪过万实为黄色声讯

  张先生说,由于总公司撤消广州分公司办事处,所以公司的几名女职员近日在张罗着找工作。其中一位河南籍20岁的华小姐,看见一份招聘启事招聘文员、服务小姐、接线生、礼仪小姐等,于是华小姐当即按照招聘启事上的地址找到了位于江南大道中的“悠闲热线中心”。

  华小姐进门后发现台面上堆放着各种杂七杂八的书,如《校园浴女》等,而且该书“图文并茂”,介绍的内容不堪入目。前台秘书在向华小姐介绍中心的待遇时说:“一般每个月的薪水在1000多元,多的时候有5000多元,如果工作特别出色月入过万也不成问题。”已有一年社会工作经验的华小姐顿生疑窦。她在该中心的楼下遇见一名保安。保安在听完来者的用意后,不屑地说:“5000元?如果你不想陪老板睡觉的话,就别应聘这份差事!”华小姐将刚才在楼上所见的一切和保安的忠告联系起来,当即头也不回地走了。事后华小姐向记者述说这一切时还心有余悸:如果去面试的是极度缺乏社会经验的单纯女孩,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防患于未然,遂向本报报料,以警醒世人。

  □暗访

  中心地处居民住宅一天竟有百人受骗

  住在3楼的一位老伯说,他不知道8楼的住户都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上面有个热线交友中心。老伯表示,这里是居民住宅,如果有交友热线中心,他认为非常危险。老伯流露出对住宅安全的担忧。

  中心的保安一看见记者立即认为是来应聘的。他说,前天下午3时30分至6时他当班,一共有40个女孩上门应聘,她们全是16~18岁模样的小女孩。据了解,最多的时候一天有上百人前来应聘。

  管理员贺先生说,该中心通过顾客拨打电话,与顾客漫无边际地侃大山,言语中充满了色情色彩。贺先生还说,除了色情电话外,甚至连陪老板睡觉的事都有可能发生。见记者执意还要应聘,贺先生语气强烈起来说,随便找些其他工作来干,也比色情电话和提供色情服务强得多,赶快回家吧。

  章程要求“发挥魅力”还要争取“发展空间”

  昨天一大早,记者按照报料人提供的线索来到海珠区江南大道中。中心所在的大厦一至三层作为大型超市的商铺,4楼至9楼则是住宅用途。休闲中心就在大厦的804、802、904,每间房的面积在60~70平方米,总面积超过上百平方米。

  当记者一行两人来到804室,一名看上去只有十八九岁的女孩自称是总经理的秘书,她接待了我们。首先,秘书让记者们仔细“研读”了公司章程和条例,然后非常熟练地从抽屉里取出两张表格,让我们详尽填写。公司的章程上介绍道,它们是广州市的第二大公司。热线电话也由原来的两个号码增加至6个,有30条线同时开通。上班的时间可以自主选择,有早、中、晚三班。章程中还要求员工“发挥个人的独特魅力”,争取更大的“个人发展空间”。至于薪金方面,底薪分为300、400、600、900元,每月的通话时间必须要在3500、4500、6500和9500分钟,超过规定有5元/小时的提成,工作满3个月后还有其他的优惠等等。

  □目击

  貌似学生言语污秽先吸引你再打劫你

  记者以熟悉业务为名在804室大厅里进行了一番仔细观察。突然间,电话响起来了,一名女孩L接过电话,当即声音低了八度,变得嗲声嗲气:“你熟悉的女孩不在,我是她的同事,你也可以找我聊天啊!”从话语中可知,对方是一个讲普通话的中年男子。

  L说:“你的声音好磁性好性感啊!”记者顿时一楞,真是吓人一跳。从旁边的一名女孩口中得知,她们都是在校的学生,刚才接电话的女孩L还是广州市某中学高一学生。这一情况记者也从L的口中得到了证实。L的旁边还有两名年纪相仿的女孩也在不停地接电话,并将通话时间和通话对象记录下来。该房间共有四名女孩。

  记者看到,房间中摆放了很多带有淫秽封面的杂志。女孩子跟客人聊天的时候,就不时在这些杂志上找段子,照本宣科地念,以挑逗客人,还问对方有无“特别需要”。

  女孩一副高中生的样子,却满口淫声浪语,不堪入耳。讲到兴奋的地方,女孩拿出手机,将网上流传的黄色短讯卖力地念,尽力拖延时间。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类似的行业一般首先是通过各种方式吸引住对方,然后再“请君入瓮”,最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卖淫、抢劫等无恶不作。

  □法规

  广州市1997年2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编发、播放淫秽色情的、有赌博和带有黄色内容的交友、性知识等。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在播出信息前必须将信息内容的文字资料或相应的音源制品,送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

  如有违反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其中继线服务,并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对违反广告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信息时报》2002年7月18日 记者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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