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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颁布《司法解释》 打击假冒军车有法可依

2002年07月11日 10:42

  中新网广州7月11日消息:据解放军报报道,7月1日上午,11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使用假冒军车的犯罪嫌疑人由军队移交给广东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这起运用有关《司法解释》严厉惩处假冒军车犯罪分子的“第一案”,标志着打击假冒军车形成了军地联手、依法治理的新机制。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惩处假冒军车的《司法解释》,不仅对买卖、伪造军车号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量刑,还对使用假军车号牌逃交各种税费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按犯罪情节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珠江三角洲运输市场比较繁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给予军车的各种优惠政策,使用假冒军车从事非法营运,偷逃各种税费,从中牟取暴利。据九江大桥收费站的统计数字表明,第一季度每日进出该大桥的假冒军车近千台次。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虽多次“重拳出击”,但总是“一打就无,一撤就有”,使假冒军车违法犯罪陷入“死灰复燃、愈演愈烈”的怪圈。这既冲击了当地的运输市场,也严重损害了军队和军车的良好形象,引起了当地群众、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应和军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解放军总部联合工作组组织当地警力,采取固定检查与巡逻检查、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法查处了悬挂假冒军警号牌车辆,严厉打击了假冒军车的不法行为,并依照《司法解释》将抓获的使用假冒军车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地方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据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行动不仅使假冒军车较为猖獗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得到了依法整治,更重要的是对落实《司法解释》、建立军地联手打击假冒军车的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为如何对假冒军车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管辖、移交、处理摸索了路子,为根治假冒军车这一“顽症”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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