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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的腐败是导致山西繁峙金矿矿难的罪魁祸首

2002年07月11日 09:29

  对于山西繁峙金矿“6·22”矿难,现在去揭开它的迷雾、探寻它的深层原因为时尚早,但是,从繁峙县的金砂业能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发展到三百多个坑口,且采矿中层层转包、以采代探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等情况来看,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仅用“法制观念淡薄”是难以开脱其责任的。还是一位事故调查组的领导概括得好:执法中的腐败是导致这次矿难的罪魁祸首。

  7月7日中午12时30分,记者在繁峙县一位向导的带领下,来到了“6·22”义兴寨金矿0号脉矿难现场。现场民工住房、商店已被拆迁,附近山上坑口的设备及房屋的拆迁工作也近尾声。俯视“6·22”矿难坑口,仿佛那就是一道“生死门”,记者无法想象事故发生时求生的矿工是如何被黑心的矿主、工头赶回到井下的?37具尸体是如何秘密转移、焚烧的?坑口又是如何被掩埋和人为破坏的?井下是否还有遇难矿工的尸体?清理现场的工作人员大多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或者称不知道这里所发生的一切。但记者在沿途所见所闻可以说明这里的金矿采掘业是何等的猖獗:附近水库里的水已被金矿的水和选矿排出的水严重污染了,水库里已看不见生物了,周围的大片田地因水质污染已经荒芜;十多辆拖拉机正将当地村民用以冶炼金矿的一口口敞口锅往外运,大卡车也忙个不停地将拆迁的砖块往外运。向导告诉我们,当地金矿死个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以往的规矩都是死了人,矿主给受害者家属1至2万元了事,多的也超不过3万,并名正言顺地签有死亡赔偿协议,有些矿主还在民工下坑前签订了“生死状”。随后,我们又从“6·22”矿难事故调查组门前的一名当地矿工的口中得知,繁峙县砂河镇大小金矿不下300个坑口,几乎每个坑口都死过人。此话多少有些令人毛骨悚然,记者不敢照此推算。

  7日下午4点多,记者来到了“6·22”繁峙矿难事故调查组。当我们得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副司长刘云昌此前曾参与过南丹矿难事故调查工作,便走访了他。问起他对这次矿难感触最深的是什么,刘云昌说,繁峙矿难比南丹矿难性质更为恶劣的地方是见死不救、转移焚烧尸体,破坏矿难现场,这是在毁灭证据,从而给事故责任调查增加了难度。目前调查取证工作进展了十分之一,大量的调查工作还在后头,只有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才能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刘云昌告诉记者,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难辞其咎。如去年一年,全国进行了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大整顿,山西却几乎没有什么行动,有些地方虽然召开了会议,但实际上走了过场。

  去年山西在短短9天时间内就发生了5起瓦斯爆炸事故,实属罕见。今年运城富源矿又发生了一起矿难,地方政府怎么也应从中惊醒了,但繁峙矿难恰恰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及黑心矿主仍沉睡在金梦里,对隐患视而不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今年3月,繁峙县刚刚召开了矿业秩序整顿会议,5天后,义兴寨金矿就与个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将0号脉的探矿权转包给了根本没有探矿资质的当地农民,且得到县黄金办的批准,大肆以采代探。刘云昌拿着一本山西省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说,该条例是1994年制定的,里面有关对重特大事故处罚的规定明显滞后,如对重特大事故迟报一天罚款为1000元,漏报一人罚款为5000元,对一次事故处罚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这种象征性的罚款对一个金矿矿主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他对繁峙县委、县政府上报2死4伤的数字作了分析,按规定死亡人数2人以下的伤亡事故由县级劳动、安全部门处理,这就是瞒报的真实目的,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逃避事故领导责任。繁峙矿难实际上是有关部门在明知故犯、执法犯法。因此,依法治矿的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与作为,取决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是否到位。

  事故调查组的另一位同志感慨地说,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难的障碍一方面来自于企业,一方面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往往对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同时,执法中存在的腐败也削弱了执法的力度,以至执法利剑总是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繁峙矿难归根到底是人为造成的灾难。他告诉记者,繁峙矿难向执法人员提出了迫切要求,我们不仅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质、不牟私利的执法队伍。(据《法制日报》,原题《山西繁峙金矿“6·22”矿难告诉我们什么?》,作者:武建中、焦占伟)

相关专题:中国敲响矿难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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