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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为《基本法》23条立法并非钳制市民权利 2002年06月28日 08:57 中新社香港六月二十七日电(记者卢峰)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天说:“《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不是针对个别团体,也不是要钳制市民行使权利及发表言论的自由,而是改进过时的法律,原有可用的法律将会继续保留使用。” 梁爱诗是今天与传媒茶聚时作上述表示的。她表示,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等已经有包含叛国、颠覆等罪行,但《基本法》二十三条应为国家安全下定义。她说:“我们可以把全国性法律拿来香港实施,但因为双方在制度等方面有不同,所以《基本法》才预留了让特区自行立法的空间。” “《基本法》三十九条订明维持香港原有权利及自由,任何限制及立法都不能违反人身、言论、集社、游行示威等方面自由。为二十三条立法只会在原有法律的基础进行,不会违反这些原则。现在可用的法律会继续应用,只要对现行法律不担心,将来也不用担心。” 梁爱诗强调,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没有时间表,但立法前必定会进行广泛的咨询。任何检控必会按照普通法的原则(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来作考虑。她又说,世界各地都有对叛国等行为立法监管,为二十三条立法只是将现有法律更清晰地表达,市民毋须担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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