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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向美开放第五航权 每周预计增加千余航班 2002年06月21日 13:13 中新网香港6月21日消息:港美航权问题经过四年的讨价还价后,双方代表正在华盛顿进行第三轮谈判。香港经济局局长李淑仪昨日表示,如果香港对美开放“第五航权”,每周将可以增加千多班航机,对疲弱的经济大有好处。 据此间文汇报报道,李淑仪昨日出席一个商会周年会议时表示,若港美达成协议,并得到充分使用,机场使用率也会提高,六十多家在港有业务的航空公司均会受惠。但她也承认开放“第五航权”后,未必每一间航空公司都会实时使用。 所谓“第五航权”,简单地说,是指伙伴航空公司的航班,由来源地到港后,在香港再接载客货往第三国家。 李淑仪重申,香港的“第三航权”(香港直飞其它地方)和“第四航权”(其它地方直飞香港),对现在当地三家航空公司亦十分重要。另外,政府会以“务实和对等的态度”,配合本港的经济发展、客运及货运量的增长,与美国商讨“第五航权”问题,逐步开放航空网络。 另外,机场管理局主席冯国经亦认为香港及内地的航空公司已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开放航权能促进它们的成长。他表示,全力支持政府开放航权的方向,长远来说,增加香港本地航线及航空公司的选择,是必然的出路。 小知识:目前所谓的航权包括八项: 第一航权:飞越权(Over Fly):一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之权利;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Technical Landing):一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在飞航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之理由而降落其它国家或地区之权利,诸如维修、加油; 第三航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之权利; 第四航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之权利; 第五航权:为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之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 第六航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之结合)之权利; 第七航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营运独立之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之权利; 第八航权:某国或地区之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之权利(境内营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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