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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受损可要求精神赔偿 同居与性行为无关 2002年04月05日 09:51 中新网广州4月5日消息:广东省高院副院长陈华杰日前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民事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贞操权受损可要求精神赔偿。 去年,中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在深圳开庭,一名惨遭蹂躏的处女要求强奸犯赔偿精神损害费45万元,此案轰动全国。陈华杰表示,虽然“贞操权”、“精神上的安宁”等至今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据广东省高院民庭梁聪审判长解释,贞操权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不管是已婚或是未婚,女性被强奸都可要求施害者精神赔偿。 陈华杰还特别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至于同居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院审理所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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