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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称,中国《公司法》修改迫在眉睫 2002年04月04日 09:12 中新社北京四月三日电题:中国《公司法》修改迫在眉睫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主任刘俊海 作者 阮煜琳 美国经济学家在日前举行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上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公司治理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同期举行的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上,中国经济法专家也提出,要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分配问题,对《公司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指出,《公司法》的修改,不仅关系到促进和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关系到中国市场经济和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方向。据透露,新的《公司法》有望在明年人大会上颁布。那么,已经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公司法》究竟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呢? 对此,记者日前采访了参与《公司法》修改的经济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刘俊海。刘俊海说,由于中国公司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加上起草得比较仓促,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融合借鉴国外最先进的立法通例、判例和学说,来完善中国的《公司法》更加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刘教授说,一九九三年十二月通过的《公司法》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 谈到《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他说,首先是为了吸引外资,因为“资本无国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动的资本,总是倾向于流向那些法律环境比较好、投资预期比较稳定以及投资者的权利较有保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中国的《公司法》不作出相应调整,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流向其它国家,从而使中国错过难得的商业机会。 其次,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公司改制、保护国家股东权的角度,《公司法》的修改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要进一步简化公司设立和运营中不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和公司内部的运作程序,以降低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增强企业在投、融资方面和开展市场交易的积极性。用这位青年法学家的话说就是,公司有了竞争力,整个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增强就有了基础。 第四,为了保护公司安全和公司债权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公司法》要在保护交易安全、建立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努力。 刘教授表示,《公司法》的修改将坚持下列原则:既要强调股东的权利,也要强化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既要强调公司的赢利性,又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要强化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也要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既要尊重投资者的经营自由,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据悉,《公司法》的修改之处将达四百多处。对此,刘教授充满信心: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最完善的《公司法》之一。 刘俊海还表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改善执法和司法,铲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为中国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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