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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大代表指现行《公司法》缺陷多需修改 2002年03月04日 20:45 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电(记者 周群)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九十二名广西代表,将向大会提交一份议案,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中国现行《公司法》的多处缺陷,着眼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一九九四年七月开始施行的《公司法》,是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第一部调整公司行为的法律文件。广西团人大代表认为,这部法律在公司规范运作和企业转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带有浓重行政色彩,并存在五方面缺陷: 一、没有真正反映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从法律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看,这部法律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来立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进行了各方面的规定和保护,而对其他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明显地关注不够,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给行政部门留有太多行使权力的空间。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样的用语很多,把行政审批制引入了《公司法》,从而导致了中国股份制实践中行政权力得以保留并被不同程度地强化,进而导致了股份经济机制被不同程度地扭曲。 三、存在用语模糊和不规范。如第六十六条“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由于国家机构不断改革和调整,企业改制无从申请。 四、有些规定不符合中国上市公司大多是改制而来的现实,没有设立优先股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造成了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股独大”的局面,导致股东大会“无机能化”。 五、现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多,对非上市公司很少提及,而现实中却是非上市公司大大多于上市公司。 鉴于上述情况,广西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国际惯例,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包括: ——对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进行调整,把约束公司主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作为修改公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对公司法的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改变按所有制立法的弊端,把调整的对象放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改变现行《公司法》中给行政权力留下太多空间的做法,取消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加强事后监督;全面恢复股票的流通性,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从禁止流通改为限时流通并同时建立公示制度,从而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创造必要条件;强化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保护,引入优先股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充分行使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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