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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同居并致其喝酒死亡 恶棍被判强奸罪

2002年01月30日 11:05

  中新江苏网1月29日消息: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与未满14岁幼女“恋爱”并同居的被告人刘学宾的上诉,维持楚州区法院一审对其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学宾今年37岁,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97年,刘学宾与一女青年恋爱并同居,后该女被其父找回家。2000年初的一天,刘学宾去该女家未找到该女,竟将该女的妹妹晓红(化名,1986年7月17日出生)带出游玩,当晚即在其住所对晓红实施奸淫,继而与之同居。晓红家人得知后即将其带回家,送往外地打工。

  同年5月27日,晓红从外地回来后,两人又同居。30日晚,刘学宾将晓红带到一大排档喝酒,晓红回到刘的住所后即呕吐不止,次日晨死亡。经法医鉴定,晓红系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而死。(徐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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