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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可作证据 记者隐性采访获尚方宝剑?

2002年01月09日 14:29

  中新网北京1月9日消息:随着中国首部比较系统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关于偷拍偷录证据是否合法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那么,该规定的实施是否为记者隐性采访提供了“尚方宝剑”呢?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新闻官司频发的今天,新闻界和司法界对于新闻采访中偷拍偷录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有无诉讼证据价值,一直存有争议。站在被告席上的“无冕之王”们常常因其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不能被法庭认定为证据而败诉。

  报道说,事实上,新闻界一直主张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合法手段。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新闻采访的手段只能是公开采访、公开录音录像等,那么换一个角度,就当然可以理解为允许采取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手段。

  报道说,其实,说偷拍偷录有不合法之嫌,无非是因为这种手段是暗中进行的,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接触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所以新闻界一致力主,只要新闻记者为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准确而采取公开的或者“偷拍偷录”的手段履行采访职责,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秘密和作为法治象征的司法尊严,就是合法的,其行为和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就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认为,新闻报道是为了让大众了解社会,满足人们的了解权、知情权。新闻媒体也有责任将社会现象加以报道,并通过新闻报道实现舆论监督。因此,新闻记者的偷拍偷录如果是为了正当的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而偷拍偷录所涉及的隐私保护是有限度的,不能以维护隐私为由影响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为或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和揭露。

  “当然,新的证据规则并没有直接明确肯定和否定新闻记者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合法证据,因而就存在一个如何具体适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张卫平说。(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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