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
北京出台新规定 已购公房上市不用再等五年 2001年12月13日 22:06 中新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一项新规定,已购公有住房拥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即可申请上市交易,不再受原先“住满五年”条款的约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行的有关规定将从12月15日起再次进行调整。 据悉,除前述内容外,新规定中主要还包括: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人除如实向买受人告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供暖费、物业管理费有关情况,并应协助买受人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在同等市场价格前提优先购买迟迟不予表态的,由交易管理部门致函敦促,超过10天时限者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解决出售人因此而受阻的问题; 允许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产权人,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依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使其房屋成为商品房。这种房再上市交易后,除应交税费外,余款全归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更多报道:中新财经 |
|||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