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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制造“死亡之血” 输血者猝染艾滋病

2001年11月13日 10:32

  中新网郑州11月13日消息:近日,河南省鄢陵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该县首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原告贾某之妻王某于1995年8、9月份在某医院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术,并进行了输血。王某出院时身体状况尚好,但出院后即出现舌头溃烂、腹泻、浑身发痒等病症,王某陆续到多家医院求治均无效。2000年8月1日,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确认王某HIV抗体阳性,为输血所致。贾某随即找到当时负责为王某输血的医生,该医生以个人名义付给王某健康费2万元。

  贾某于2000年11月16日向鄢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11月17日,王某因病死亡。

  经查,王某所输血液系医院私自采集,非血站提供,王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被告某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77000余元。(庆尧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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