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
传媒焦点:慕马报复反腐老英雄 巨蠹还有漏罪 2001年10月29日 10:15 声明:本文章之版权属于原作者及原刊载媒体,如转载请与原刊载媒体联系,谢谢合作. 多行不义必自毙。曾在沈阳不可一世的慕绥新、马向东终于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了代价———因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当沈阳人民如同过节般欢欣鼓舞庆贺之时,也让全国人民出了一口气。 但是,不知是疏漏还是别的,法院并没有追究他们涉嫌的另一罪:报复陷害举报人罪。之所以说他们涉嫌此罪,从媒体公布的材料看,是他们对老干部、有“反腐英雄”之誉的周伟进行了报复陷害。 1998年5月21日,周伟带领6个知情人赶到北京,向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举报涉及到马向东的一起炒卖土地获取非法利益案,28日周一回到沈阳,立刻被以“非法集会示威”之名行政拘留,8月7日,他被正式拘留,3天后被莫名其妙地开除了党籍。 然而周伟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1999年,他又摸了更大的“老虎屁股”。当时沈阳发生一起特大金融诈骗案,市长慕绥新指示“对敢于进京告状的,从重从快打击,决不手软”,但周伟“没管那么多”,还是赶到北京举报了有关情况。一段时间以后,周伟就被20名警察送进了教养院。奇怪的是,他一进去,就发现房间和管教人员早就准备好了,人家问他怎么现在才来,教养院“虚位以待”都等了1个多月了,而1个多月前,认定周伟所谓的煽动“非法集会”还没发生。 70岁的周伟说“抓贪官是我最大的乐趣”,但因为这700多天的劳教,他得了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把举报人开除党籍直至关进劳教所,慕、马二人恐怕难以摆脱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嫌疑。 或许有人会说,慕、马二人所犯的罪行中,“有影响”的是他们的贪污和受贿,对这两项罪名的惩处使他们涉嫌的报复陷害罪显得有点“小儿科”,即使罪名成立也不会再增加对他们的处罚,所以似乎就可以“忽略不计”了———“狗”已经落水,何必再痛打? 然而,从“违法必究”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对他们的非法作为听之任之,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所有罪行全部追究,而不是看“影响”大小或是否会增加处罚的结果。同时,从保护和鼓励举报人,为举报者创造更有利的举报环境出发,也十分有必要加大对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罪行的惩处力度。有资料说,检察机关得到的犯罪线索,有80%%来自举报人。如果对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人不调查追究,举报人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举报坏人还要付出惨痛代价,怎能让他们大胆举报?尤其是一些握有实权的人,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权位,报复起举报人来更是“不遗余力”,他们应该成为“严打”的重点。 江苏省曾搞过一次万份反腐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掌握了腐败问题线索的人,只有四成多一点明确表示会举报。去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曾刊登公告,公布有关案件,请举报人领奖,但仍有100多万元举报奖金无人认领。为什么?担心被打击报复。我们的法律实在应该为他们高擎一把“保护伞”,让周伟们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举报。这是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切实保护举报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 (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 作者:艾君) |
|||
|
新闻大观| | 中新财经| | 中新影视| | 中新图片| | 台湾频道| | 华人世界|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