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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作出新规定

2001年09月01日 06:23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一日电(记者 邓梅芳)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防范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通知》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象为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的各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百分之七十,贷款利率按中国央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配合商业银行做好此项贷款工作。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央行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与合作,改进金融服务、加强贷款管理、严格审查、防范风险,确保此项贷款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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