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
李敖因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500万元台币 2001年08月10日 15:03 中新网香港8月10日消息:台北讯,作家李敖因在电视节目中诽谤民进党籍“立委”张俊宏,9日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赔偿新台币五百万元。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李敖去年在电视节目中,以“缩头乌龟”、“小人”等形容张俊宏,又公布张俊宏的住家电话及行动电话,已侵犯张俊宏的名誉权,须赔五百万元保证金。 至于五百万元的赔偿金,张俊宏说:“最好是李敖愿意付出五百万元赔偿金,若李敖愿意赔偿,他将以李敖和他的名义,共同将这笔钱捐给桃芝风灾灾民,但若李敖不愿赔偿,他也打算放弃。”(许雅静) |
|||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