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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卖官贿选 中组部要求严惩干部工作腐败

2001年08月06日 20:03

  中新网北京8月6日消息:中央组织部近日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甘维仁“买官”案、河北省平山县原县委书记刘秀田“卖官”案、山西省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贿选”案发出通报。

  甘维仁在1994年至1997年间,为了达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目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主席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先后向成克杰行贿27万元。经成克杰极力推荐,甘先后担任了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2000年4月,甘维仁被开除党籍;2000年11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甘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刘秀田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礼金和非法占有国家财物价值人民币41.64万元,其中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受贿26.43万元,涉及26人次。2000年9月,刘秀田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姜建仲为了当县长,2000年底,在吉县召开县人大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前夕,安排政府办两名工作人员,先后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行贿19500元。2001年1月4日,姜在派人继续向其他代表行贿时被发现。1月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对姜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1月10日,姜建仲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甘维仁、刘秀田、姜建仲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办事,却利令智昏,徇私枉法,大肆买官、卖官、搞贿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深入剖析甘维仁、刘秀田、姜建仲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干部引以为戒,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惩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通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惩处买官、卖官以及拉票、搞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办事、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对跑官要官、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买官卖官、搞贿选的,要严惩不贷;对参与拉选票、搞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也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惩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防止和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查处力度,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势头坚决打下去。

  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报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用人权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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