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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赣州地区行署专员韩景昌一审被判17年徒刑

2001年07月03日 17:14

  中新网南昌7月3日消息:今天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赣州地区行署专员韩景昌(被捕前曾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腐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罪并罚,一审判处韩景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125万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余万元予以追缴。

  据新华网报道,2001年4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韩景昌一案。据法庭审理查明,韩景昌在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驻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余万元,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

  韩景昌在任赣州地区行署专员期间,为了其情妇魏云所在的兴赣租赁有限公司开掘业务渠道并谋利,以及地区财政创收,违反国家规定,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同意决定给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上牌,致使兴赣租赁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改装后上牌业务得逞。这一行为导致128辆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有了合法手续,其中仅62辆新车就造成国家关税损失人民币1304万元。

  韩景昌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了韩景昌的价值人民币118万元的现金和财物,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125万多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今年1月,鉴于韩景昌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给予韩景昌开除党籍的处分,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开除其公职。(沈虹冰、王凤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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