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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实施后如何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2001年5月14日 08:07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三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要在实施新修改后的婚姻法过程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婚姻法的这次修改,胡康生认为,除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特点外,在修改程序上的群众性和广泛性、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使婚姻法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等方面特点突出。 胡康生说,在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很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需要以法治与德治结合来加以规范和限制。我们强调遵循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正气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凡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和影响社会秩序等婚姻纠纷案件,要靠法律执行解决;对于涉及思想、道德、生活习俗等方面的问题,要靠规劝和教育等德治的方法来解决。 他说,目前社会上的“包二奶”的现象,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凡是构成重婚罪的要按重婚罪处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目前存在的事实婚姻问题,胡康生说,要依照婚姻法严肃认真对待。在中国一些边远农村,由于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和婚姻登记手续上的原因,有一定数量的事实婚姻,并存在早婚和近亲结婚的现象。他呼吁,要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者要赶快去登记,这样才能使合法的婚姻得到法律保护。 在回答记者关于这次婚姻法对离婚条件的修改时,胡康生说,这次修改本着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避免草率给当事人造成不幸的原则,对离婚的实质条件是一贯的,没有放宽,也没有从严。 他说,中国在婚姻制度上,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但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在结婚和离婚等方面问题环生,特别是使离婚案件的处理更为复杂。本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分居三年改为两年准予离婚,正是适应了这一情况。 胡康生表示,处理当前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离婚案件,在如何解决财产分割等等复杂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等法律来逐步完善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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