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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出新规取消“过渡”提高安置费 2001年4月10日 08:29 中新重庆网4月9日消息:拆迁补偿安置费涨了,涨幅至少20%;拆迁户即迁即安,不再无休无止地“过渡”了。这是本月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新内容。 重庆晚报报道说,渝中、沙坪坝、江北等主城各区宣传这一《办法》时,受到市民关注。人们获知,新办法与老规定比,更倾向于保护拆迁户利益。 主城区住宅拆迁户,原则上不再实行拆迁过渡几年后再安置的办法,提倡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确需过渡安置的,须报经市拆迁办批准,且须提高过渡补助费。 拆迁安置住房,人均不得低于8平方米(原规定“保底价”只有5平方米)。同时引入“土地级别”划分标准,从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区,则增加安置面积。如用新房安置,每降低一个级别,住宅每户增加居住面积2—3平方米,非住宅每户增加建筑面积5—10%;如用旧房安置,住宅每户增加居面3—5平方米,非住宅每户增加建面10—20%。须向拆迁户提供两处以上的房源供选择。住宅公开房号,拆迁户在同等户型条件下,先搬者优先选房。 还有,不得以公摊面积冲抵应还房面积。比如,原为单独经营的非住宅,现用大厅式、柜台式、搁拦式房屋安置的,新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原有净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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