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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

2000年2月29日 15:04

  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还有撤销 职务、免去职务、接受辞职等去职方式)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领导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有:选举、决定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推选、通过人选、补选、决定代理人选、 批准任免、罢免、撤销职务、接受辞职。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首先,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 国家工作人员人选的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任免权;其次,人大的党组织要努力做好工作,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 。人大常委会不宜承担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和已任命人员的考核任务。(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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