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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被判死刑

2000年12月27日 16:33

  中新网南宁12月27日消息: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处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死刑;以受贿罪判处于丁的妻子陈红有期徒刑15年。

  于丁,男,47岁,原系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曾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月20日被逮捕;陈红,47岁,原系柳州市公安局民警,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9月13日被逮捕。

  据新华社报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于丁、陈红受贿案,于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于丁伙同其妻被告人陈红,利用其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不法商人江强(另案处理)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98527元。

  在此期间,二被告人自1996年起长期包用江强无偿提供的柳州市中山大厦601号房,明知江强在中山大厦等处开设赌场而对其予以纵容、包庇。被告人于丁还先后为江强在办理税收减免、贷款等事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此外,于丁还单独收受刘芳、覃志彪(均另案处理)钱财共计价值25.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通过向其部属索要、接受赠送的方式,私自藏匿运动枪支3支、军用子弹450发。

  法庭认为,被告人于丁、陈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于丁任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或间接为人谋取利益;于丁还单独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此外,被告人于丁还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丁是主犯,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社会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红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于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于丁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受贿罪判处陈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于丁、陈红犯罪及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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