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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次制订地方电力法规制裁偷电者

2000年12月22日 15:55

  中新网昆明12月22日消息:云南省首部地方电力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12月1日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偷电者都将按此条例受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1996年至1999年,被窃电量达数亿千瓦。1999年仅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就查获窃电案件245件。而且,窃电电量越来越大,窃电主体由个人发展为集体、单位,窃电手法越来越隐蔽,并向用高科技手段窃电发展。

  据春城晚报报道,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有以下7种行为者都算窃电: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擅自开启计量鉴定机构或经授权的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用电;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虽不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但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安装窃电装置用电;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窃电量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明确查处窃电的执法主体和用电检查人员具有的权力和手段,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对窃电者可中止供电,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窃电者可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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