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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阻碍新闻舆论监督

2000年12月6日 08:10

  中新吉林网12月5日消息:目前,有关干预、阻碍新闻舆论监督,甚至殴打致伤新闻记者的事件屡见报端,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创造良好的环境,日前吉林省政府已明确表态:坚决给新闻记者当"后盾"。

  11月22日,吉林省长洪虎签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在全省发布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在该《规定》的第7章第49条中已明确规定: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及时披露其妨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新闻舆论监督。

  该《规定》第8章第64条中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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