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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处理“法轮功”事件是对中国依法治国能力的一个检验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博士导师夏恿今天在这里说,要依照法治原则,依法处理“ 法轮功”事件。他认为,处理““法轮功””事件是对中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观念、水平和能力的一个检验。

  夏恿说,“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既违背科学常识,又违反国家法律。既涉及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又涉及到保 护公民自由权利。应该进一步认清“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的非法性质,依法妥善处理“法轮功”问题。

  首先,“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中国刑法、民法和多项行政法规,已经不属于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它 的非法性主要有三:

  第一,“法轮功”组织棗“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设在各地的辅导总站、辅导站、练功点等分支机构未经国家民 政部门的合法登记,属于非法组织。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为了保证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而又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法律要求公民结社需向政府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政府有权对公民的结社申请是否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和监督。这并非中国独创,而是世界各国之通例。法 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分支机构未经过核准登记,其属于非法组织的性质已无可辩驳。

  第二,“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一是以“世界末 日” 、“地球爆炸”一类的邪说迷惑练功者,致使一些练功者丧失正常的思维、判断和辨别能力,精神失常、行为乖张,乃 至自残、自杀甚至残害他人;二是要求信徒有病不看医生,致使不少练功者耽误治疗时机及至死亡;三是利用迷信大量骗取“ 法轮功 ”练习者的财物。

  第三,非法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主要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不经申请和 批准,突然在国家机关和新闻单位周围聚集,而且拒不服从解散的命令。

  夏恿说,““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已经对一些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普遍而严重的危害, 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明显触犯了法律。如果政府机关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将“法轮功” 的一般练习者从“法轮功”组织的控制下解救出来,将会构成严重的失职。

  其次,要通过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 触犯多项基本原则法律,该组织的迅速蔓延与个别部门和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不少 练功者法制观念淡薄密切相关。不少练功者心中只有所谓“法轮大法”,没有国家大法,而且,他们还不允许其他公民以合法 方式对他们的歪理邪说行使怀疑、讨论和批评的权利。这样一个自我膨胀、漠视法律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在任 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是不应该放纵不管的。

  夏恿认为,对此问题,一方面,要严厉惩治非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要注意依法 办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掌握政策界限,区别思想与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做 到不纵不枉,团结绝大多数,真正把坏事变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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